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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以案说法 】 卖假**被判刑

2017-03-28 15: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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卖假**被判刑

名为经营柴油配送,实则出售伪造**。3月23日,经桐梓县检察院提起公诉,县法院以出售非法制的**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,并处罚金三万元;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二万元;曹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二万元。


2015年5月,被告人王某某注册成立一贸易公司,主要经营柴油配送,并由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。同年12月,被告人曹某、蒋某某先后入股该公司,并分别出任总经理和出纳职务。随后,因公司经营不善,经王某某提议,三人一拍即合,打着柴油配送的幌子,主要从事出售伪造**。王某某负责联系假**的来源(上家),蒋某某负责收取购买人的“手续费”并将部分钱款转账到上家,曹某负责招徕买家并将买家信息发送至上家,同时将假**交予购买人。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,三人共同出售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统一**5份,票面金额达96万余元;国家税务局**6份,票面金额达830余万元;被告人王某某单独出售贵州增值税普通**12份,票面金额达137万余元
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王某某、蒋某某、曹某为谋取非法利益,向他人出售伪造**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(常传龙 令狐克建)


责任编辑:李春艳

审      核:陈华峰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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